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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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9号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ayx爱游戏体育app官方网站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青贮饲料(haylage)是指在尼泊尔境内种植、分拣、粉碎、包装的人工栽培青贮饲料,包括青贮玉米(Zea mays)、青贮象草(Pennisetum purpureum)、青贮高粱(Sorghum bicolor)。

  输华青贮饲料应来自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尼方)检疫主管部门检查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尼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1. 种植农场应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发生。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卫生。在压缩打捆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料打捆包装,确保青贮饲料符合以下要求:

  4. 种植、加工及储存场所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避免被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杂质污染。

  5. 运输青贮饲料的集装箱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检疫和消毒。每个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1.出口前,尼方应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检疫处理。经尼方检疫合格,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青贮饲料,准予向中国出口。

  蒸汽密闭仓内处理,草捆中心温度达到80℃,至少10分钟;或用35%-40%甲醛溶液(甲醛气体)在密闭室内熏蒸,温度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青贮饲料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发现不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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