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称号:李春相不合法猎捕、运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富林草罚决字〔2024〕11号)
二、案子状况:2024年1月23日00时许,李春相让普建松(另案处理)用一辆车牌号为粤R962J7的五菱牌银色面包车从广东省英德市黎溪镇大湖村委会罗家营运送其猎捕的1只活体野生鸟类至马关县小坝子镇半坡村委会马老场村小组,途径富宁县高帮收费站出口处被富宁县公安局边境办理大队民警抄获,并报案至富宁县公安局森林差人大队查办。经文山州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该只活体野生鸟类为雀形目噪鹛画眉鸟,归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富宁县公安局检查李春相犯罪事实明显细微,不需要追查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查行政责任,于2024年5月17日移送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予以立案查办。经查询:李春相未获得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相关手续的状况下,不合法猎捕、运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形目噪鹛画眉鸟1只进行养殖。
三、法律根据:李春相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榜首、二款和第三十四条榜首款的规则,构成了不合法猎捕、运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榜首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榜首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野生动物类第29、37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文山州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意见书》文公司鉴(环)〔2024〕9号判定价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分成果:1、没收野生动物雀形目噪鹛画眉鸟1只予以放生;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即5000元×2倍=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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